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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叶学华与龚良军、冯丽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华,龚良军,冯丽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606号原告:叶学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龚良军,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君,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学华与被告龚良军、冯丽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学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叶学华承担。审 判 长  谢 英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雅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