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叶学华与龚良军、冯丽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华,龚良军,冯丽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606号原告:叶学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龚良军,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君,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学华与被告龚良军、冯丽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学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叶学华承担。审 判 长 谢 英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雅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