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世文与马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文,马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656号原告:吕世文,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尚志市。被告:马国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尚志市。原告吕世文诉被告马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世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8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当确定为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世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吕世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凌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