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天春、张运和与竹山县成荣矿业有限公司、赵荣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春,张运和,竹山县成荣矿业有限公司,赵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春,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运和,农民。被执行人竹山县成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双台乡界岭村。法定代表人赵荣学,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荣学,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天春、张运和与被执行人竹山县成荣矿业有限公司、赵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天春、张运和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竹山县成荣矿业有限公司、赵荣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刘天春、张运和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017年8月17日,被执行人竹山县成荣矿业有限公司、赵荣学偿还了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与申请人刘天春、张运和对利息的支付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双喜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