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降文、闫焕梅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杨降文,闫焕梅,梁宏伟,杨降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住所地:定襄县晋昌解放路50号。法定代表人梁素平,职务: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644159-4委托代理人胡永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生,居定襄县解放路74号。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降文,男,汉族,1960年12月26日生,定襄县蒋村乡草泉村人,居定襄县神农百业小区一单元14层东。被执行人闫焕梅,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生,定襄县蒋村乡草泉村人,居定襄县神农百业小区一单元14层东。被执行人梁宏伟,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定襄县神山乡卫村人,居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46号。被执行人杨降连,女,汉族,1967年5月18日生,定襄县蒋村乡草泉村人,居定襄县食品公司4号楼3单元401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降文、闫焕梅、梁宏伟、杨降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正在协商解决处理,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