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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柳州市筑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柳州市筑龙科技有限公司,覃辉海,韦永贵,韦启谋,刘海波,江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南路。负责人:宁世杰,行长。被执行人:柳州市筑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3号红卫生产资料批发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覃辉海。被执行人:覃辉海,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韦永贵,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韦启谋,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江琳,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柳州市筑龙科技有限公司、覃辉海、韦永贵、韦启谋、刘海波、江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提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惠强审判员  陈通福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