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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梅花申请萨仁格日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梅花,萨仁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金梅花被执行人萨仁格日乐本院在执行金梅花与萨仁格日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一卡通账户。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青 格勒审判员 :杨潮洛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