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阜康市天天文体办公用品店与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天天文体办公用品店,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天天文体办公用品店。法定代表人:高先梅,该店负责人。住所地:阜康市天池街印刷厂地下室。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77898030-2。住所地:阜康市民族巷A段。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天天文体办公用品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23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6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2月26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