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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瑞丰隆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哈西综合批发市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瑞丰隆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哈西综合批发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瑞丰隆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瑞,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西综合批发市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3号。法定代表人:毛成龙,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瑞丰隆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83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哈西综合批发市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5号哈尔滨市哈西综合批发市场商场内一层、二层部分建筑面积3598平方米的房产更名过户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人名下,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57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