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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782号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谌乐平,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天明。委托代理人李力。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天明(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谌乐平及被告李天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0月13日与被告所居住的益阳市全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续签合同,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缴纳时间及延期缴纳的违约金均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一直延续到2018年12月31日。被告自2009年1月起至2017年3月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缴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80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物业管理有很多方面不到位,被告家里水管漏水,由于原告未及时将水龙头总开关钥匙交给被告,导致被告家里渗水严重,给楼下造成了损失;下水道堵塞导致被告家里墙壁渗水造成了损失;被告家里阳台上的墙壁脱落;被告在楼下租赁的门面积水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因为原告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被告家里被盗等。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3日,益阳市全丰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丰业委会)与原告签订了《益阳市全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全丰业委会委托原告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24元收取,小区内杂屋或车库改作商铺的每月按20元、杂屋或车库改作住房的每月按10元向使用人收取卫生管理费,临街门面营业间或商铺按1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交费时间为每月初的第一个星期,如不按时交纳,超过一个月后按每日收取千分之三滞纳金;合同还约定委托合同的有效期从2007年10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全丰业委会与原告分别于2012年12月30日、2014年1月1日、2014年9月1日、2016年8月30日又续签了合同,将物业管理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也从之前的0.24每月每平方米变更至0.3元(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最后变更至0.45元(2014年9月1日至今)。被告系全丰小区B19栋603房业主,房屋面积为138.12平方米,原告对全丰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被告自2009年1月份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份、催缴通知单、照片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明,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全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及续签的《益阳市全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全小区的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系全丰小区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履行缴纳管理费的义务。被告抗辩其租赁的门面积水导致损失,租赁的门面积水致损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以此抗辩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抗辩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导致被告房屋漏水、积水等,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天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8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天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旷 杰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春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