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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20号申请人吕某某,女性,1980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性,1964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吕某某与陈某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陈某某、汪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吕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