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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江市林业局与管永海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林业局,管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开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宜方,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管永海,男,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临江市林业局与管永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