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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宁波钧正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宁波钧正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建,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常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钧正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号***号。法定代表人:柯恩道,总经理。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钧正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涵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