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林生、王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林生,王泉,钱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方林生,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泉,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钱春霞(王泉之妻),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方林生与王泉、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