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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鹏、陈青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鹏,陈青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291号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法定代表人刘运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定之,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尧信花园2栋603号,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保全;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程鹏,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号天鹅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70********。被告陈青青,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号天鹅花园**栋***号,系程鹏之妻,身份证号码:360281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鹏、陈青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鹏、陈青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鹏、陈青青起诉。本案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由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