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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张春燕、李政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燕,李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政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张春燕与被执行人李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8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已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6932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政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燕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黄建师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