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长和与张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和,张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801号原告:范长和,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坤,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长和诉被告张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