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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党怀友与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怀友,朱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党怀友,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朱辉友,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党怀友与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新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