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蒙秀玲与被告李博利李博敏赡养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秀玲,李博敏,李博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民初920号原��蒙秀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敏,女,汉族。被告李博利,女,汉族。原告蒙秀玲与被告李博利,李博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毅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秀玲诉称,原告育有三女。两被告已成年。原告丈夫发生车祸身亡后,原告供养二被告继续就学。2017年6月,原告患病在西京医院救治,花费65000余元,被告李博利未曾看望,被告李博敏到医院送合疗本时,不问原告病情,不欢而散,小女李博媛尚在上学阶段,无生活来源,故原告诉请二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4万元,李博利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李博敏每月给付60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妹妹学习生活费用每月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李博利、李博敏共同辩称,原告对被告尽了抚养义务,但被告在兰州经营宾馆月收入万元,在县城购置了单元房,具有劳动能力,二被告刚刚步入社会,工资微薄,又要负担家庭年迈老人的生活,入不敷出,原告的诉请,二被告无力负担,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李继明因车祸而死亡。原告尚未再婚。原告近几年在兰州从事旅馆经营生意。2017年6月,原告患脑脊液鼻漏在西京医院救治,花费65000余元,因原告未持合疗本,未能报销其医疗费。被告李博利在西安市实习就业,月收入1120元,被告李博敏在西安打工月收入3000余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母子之间因为生活琐事而产生的矛盾,始终无法改变双方的血缘关系。子女对患病中的母亲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照顾和精神抚慰。原告的医疗费因参保合作医疗可进行部分报销,结合原、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被告应适当负担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用并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原告主张的李博媛生活费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博敏、李博利各负担原告蒙秀玲医疗费5000元。二、被告李博敏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被告李博利给付原告生活费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博敏、李博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景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