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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健与彭道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彭道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民初2807号原告李健,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息县。被告彭道双,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息县。原告李健与被告彭道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道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健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工程经济紧张,找原告借款叁万零贰佰元(30200元),被告给原告出一张欠条,并口头约定用一个月,可是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该欠款。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彭道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彭道双因做工程缺资金向原告李健借款30200元。借款时,彭道双给李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健现金叁万零贰佰元整(30200.00)借款人:彭道双”。后经原告李健多次催要,彭道双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2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彭道双给原告李健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未举证。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彭道双给李健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行为,已形成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清偿债务。原告李健持借条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因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率及还款日期,利息从权利主张之日起计算,按年利率6%。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道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健借款302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8元,由被告彭道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