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振军与大连金州新区杏树街道牌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振军,大连金州新区杏树街道牌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宁振军,男,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杏树街道牌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负责人:郝家贵,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宁振军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重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承包、管理、使用原水库,该水库已拆除重建、面积增大、用途改变,原水库已不存在,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无具体内容、指向、起止时间,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振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