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秀华申请路明明和魏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路明明,魏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1968年03月0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手机158XXXX****。被执行人路明明,男,1986年3月9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魏金财,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华与被执行人路明明和魏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