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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德华申请李飞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华,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2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田德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飞,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怀仁县何家堡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飞银行存款861443元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