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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920号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住定州市清风北街。负责人丰某某,该公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