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与刘华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873号被执行人:刘华国(小名刘福娃)。关于被执行人刘华国因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华国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