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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果敏、王雪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果敏,王雪昌,黄玉令,青岛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鑫昌盛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果敏,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雪昌,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市。被执行人黄玉令(被告王雪昌妻子),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贵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玉令,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鑫昌盛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贵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玉令,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2781415-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果敏与被执行人王雪昌,黄玉令,青岛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鑫昌盛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49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