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媛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王兵,行长。被执行人:王媛媛,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洪泽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2月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合计105486.7元,并给付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了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的车牌号为苏A×××××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5、对王媛媛采取了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王媛媛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院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申请执行人以该车已被设定高额抵押债权已无可供执行利益为由请求本院暂不处置该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代理审判员 杨厚林代理审判员 褚爱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