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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纪亮与刘敏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亮,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李纪亮,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刘敏,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本院在执行的(2017)黑0622执1430号李纪亮与刘敏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纪亮与被执行人刘敏于2017年8月14日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纪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