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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管殿林与吕寒雪、李盛雪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殿林,吕寒雪,李盛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667号原告:管殿林,汉族,男,1970年02月02日出生,住庄河市黑岛镇侯家村。被告:吕寒雪,汉族,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庄河市黑岛镇金岛名府。被告:李盛雪,汉族,男,1980年10月01日出生,住庄河市黑岛镇金岛名府。原告管殿林与被告吕寒雪、李盛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1款11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0条、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美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