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行审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行审180号申请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某,宜春市袁州区劳动监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宜春市袁州区劳动监察局监察员。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一案于2017年01月22日作出的(袁)人社监理字[2017]01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袁)人社监理字[2017]01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卢京某等21名民工投诉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资,申请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下达了(袁)人社监令字[2016]1117号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依法送达了各项文书。但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未执行该限期改正指令书,申请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下列处理决定:1、立即支付卢京某等21名民工工资309500元;2、责令支付卢京某等21名民工工资赔偿金3095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19000元(大写:陆拾壹万玖仟元整)。宜春市袁州区某筑路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该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袁)人社监理字[2017]01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袁)人社监理字[2017]01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葵审 判 员 李向忠审 判 员 袁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