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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晓玲诉王洪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玲,朱宏佳,王洪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3233号原告:孙晓玲,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讷河市。被告:朱宏佳,男,1986年7月26日,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告:王洪翠,女,1986年2月26日,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原告孙晓玲诉被告朱宏佳、王洪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就争议的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