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尔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尔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958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被告:陈尔东,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陈尔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