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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德梅与贾庆龙、房爱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梅,贾庆龙,房爱芹,田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261号原告:林德梅,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贾庆龙,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房爱芹,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田华宇,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新发朝鲜民族乡章塔尔村中南小区雨诺超市。原告林德梅与被告贾庆龙、房爱芹、田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林德梅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德梅撤回起诉,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预收8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林德梅负担。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