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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丽宏与图雅、希日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宏,图雅,希日哈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7民初835号原告:王丽宏,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图雅,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希日哈达,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与被告图雅系夫妻关系。原告王丽宏与被告图雅、希日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宏、被告图雅、希日哈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62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王丽宏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图雅、希日哈达于2016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36200元,约定于2017年1月11日偿还,还款到期后偿还24200元,剩余12000元至今未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图雅、希日哈达承认原告王丽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图雅、希日哈达偿还原告王丽宏借款12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图雅、希日哈达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 日 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