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克勇与资阳市润兴钢塑有限公司、申国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克勇,资阳市润兴钢塑有限公司,申国军,张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叶克勇,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丁慧华,行长。被执行人:资阳市润兴钢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育才路二段3号。法定代表人:申国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申国军,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远华,男,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叶克勇与被执行人资阳市润兴钢塑有限公司、申国军、张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资阳市润兴钢塑有限公司、申国军、张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资阳市润兴钢塑有限公司、申国军、张远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润兴钢塑有限公司、申国军、张远华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梁小龙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