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庆云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马宁宁,李学明,王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洪成地址:庆云县。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路康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庆云六合饲料有限公司以南,省道246连接线以东)被执行人:庆云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卿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杰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被执行人:马宁宁,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李学明,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王汉卿,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等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执4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建强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