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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张玉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张玉朴,卞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20号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兰陵县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胜昌,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玉朴,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卞廷春,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张玉朴、卞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朴、卞廷春银行存款159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