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赤峰炳瑞化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春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炳瑞化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田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炳瑞化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任炳洁,经理。被执行人:田春光,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炳瑞化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