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冬旺与王金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旺,王金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1民初1342号原告:李冬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杨海霞,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冬旺之妻。被告:王金汉,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李冬旺与被告王金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智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旺诉称:2015年,原告在东至县东流镇长江路经营一家“六胜服装厂”,而被告一直从事服装加工业,原、被告有业务上的来往。2016年2月29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61994元,被告遂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3月,被告还款1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60994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王金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曾从事服装加工业,双方之间存在服装加工业务往来。2016年2月底,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用61994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年3月,被告还款1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余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加工服装完毕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用61994元,并出具欠条,被告应当及时给付此款。故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加工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加工费)、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金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冬旺服装加工费用60994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23日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王金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