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烟台福山区美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金源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福山区美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金源森实业有限公司,孙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福山区美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金源森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继平,女,生于1971年2月6日,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福山区美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金源森实业有限公司、孙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无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无车辆登记情况;于2016年11月29日查封登记在烟台金源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四处,登记在孙继平名下的房地产五处,暂时无法变现,2017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暂时无法变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