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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雄雄、吴小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雄雄,吴小刚,贾贝贝,袁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4319号申请执行人闫雄雄,男,汉族。住子长县。被执行人吴小刚,男,汉族。现住子长县。被执行人贾贝贝,男,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石咀村。被执行人袁芳芳,女,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以(2017)陕0623执200号委托函委托本院协助解除被执行人贾贝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中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贾贝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中支行的工资账户进行了解冻,并将回执回复给了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00号委托函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