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67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1106267-0,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街88号。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33741-X,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0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兆纯连审判员 张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