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殷焕亮犯贪污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647号被执行人殷焕亮,男,汉族,原抚松县松江河镇畜牧站站长,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殷焕亮犯贪污罪罚金刑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