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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殷焕亮犯贪污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647号被执行人殷焕亮,男,汉族,原抚松县松江河镇畜牧站站长,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殷焕亮犯贪污罪罚金刑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