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建明抢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631号移送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338号陈建明犯抢夺罪并处罚金刑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藜励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