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建明抢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631号移送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338号陈建明犯抢夺罪并处罚金刑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藜励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