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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489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房产、车辆、证卷、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南江看守所,现已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1922民初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李某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