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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罗文涛与王志同、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涛,王志同,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656号原告:罗文涛,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一:王志同,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被告二: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北环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凤明。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涛诉被告王志同、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文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21元,由原告罗文涛负担。审 判 长  卢永良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人民陪审员  黄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