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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所平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03民初1235号 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会,董事长。 被告:所平,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所平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