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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云、王妙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王妙妍,王玉中,灵璧县黎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3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云,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妙妍,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中,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文、范龙(实习),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灵璧县黎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04994912T(1一1)。法定代表人:马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云、王妙妍、王玉中因与上诉人灵璧县黎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涉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公安交警部门查扣,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车辆损失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云、王妙妍、王玉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元,灵璧县黎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宋 莉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秋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