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何宣明、唐军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宣明,唐军贵,尹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350号被执行人何宣明,男,1977年2月7日生,家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唐军贵,女,1976年2月6日生,家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尹石玉,女,1973年3月4日生,家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宣明、唐军贵、尹石玉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宣明、唐军贵、尹石玉没有劳动经济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宣明、唐军贵、尹石玉既没有劳动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