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71号申请执行人向涛与被执行人向宽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涛,向宽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71号申请执行人向涛。被执行人向宽跃。申请执行人向涛与被执行人向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湘3130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涛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向涛给向宽跃偿还借款38万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向宽跃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向宽跃在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张常铁路项目部有7万元材料款尚未结算,我院向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张常铁路项目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被执行人向宽跃的材料款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涛,向涛已领取,现被执行人向宽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3130执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彭继胜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