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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海龙、童启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童启庆,张玉珍,刘国钧,陈咏先,杨玉刚,老河口市通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45号申请人:李海龙。申请人:童启庆。申请人:张玉珍。申请人:刘国钧。申请人:陈咏先。被执行人:杨玉刚。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通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方红。李海龙,童启庆,张玉珍,刘国钧,陈咏先与杨玉刚,老河口市通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方红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玉刚,老河口市通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方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童启庆,张玉珍,刘国钧,陈咏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玉刚,老河口市通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方红,支付申请执行人349048.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玉刚,老河口市通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方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玉刚,老河口市通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方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童启庆,张玉珍,刘国钧,陈咏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玉刚,老河口市通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方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童启庆,张玉珍,刘国钧,陈咏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